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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属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来源: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量:249

【案情】

原告张某为被告某中学高二学生。2013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操场打篮球时造成左足跟骨骨折,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8889.50元。某中学为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11万余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校方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第一种观点认为,校方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不是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除外责任不尽相同,如果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当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保险人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辉律师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校方责任保险有商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双重属性。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特征是: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转嫁的是责任风险。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其次,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校方责任险推行的保险赔偿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理所应当可以确定为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亦符合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责任划分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认定和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并不被法律法规所禁止。

再次,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按照保险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本案某保险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条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险的赔偿范围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能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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